關于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違反政策紀律問題的暫行規定 魯人職〔199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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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紀委、監察局、人事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門(單位): 現將《關于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違反政策紀律問題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關于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違反政策紀律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維護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嚴厲查處違反評聘政策、規定和紀律的行為,保證評聘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在評聘工作中,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須立即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地區、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至撤銷職務的黨紀處分或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二、專業技術人員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凡有填報假材料,提供假數據、假成績、假論文、假成果、假獲獎證明或偽造學歷、任職年限等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申報晉升的資格;已騙取了專業技術資格的,由審核部門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職務的,還要由聘任(任命)單位領導予以解聘(撤銷);自查實之月起未滿五年的不準其再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至撤銷職務的黨紀處分或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三、有關組織和個人為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提供假證明材料的,給予負有責任的組織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至撤銷職務的黨紀處分或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是專業技術人員的,五年內不準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擅自擴大評聘范圍,為不屬于評聘范圍的人員,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給予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糾正,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至撤銷職務的黨紀處分或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不該評聘而被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一律予以取消。 五、違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程序、手續,私自更改評議推薦意見或評審結果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六、各級評審委員會的評委,違反有關規定和評審紀律,搞不正當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批準組建評委會的主管部門(單位)要及時撤銷其評委會委員資格,以后不準其再參加評審委員會。情節嚴重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銷職務的黨紀處分或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在專業技術資格、外語水平等考試中有作弊違紀行為者,一律按考試紀律規定嚴肅處理。凡有替考行為或為考生提供作弊條件的,對被替考和替考者(屬于在職干部或黨員的)及有關當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本人是專業技術人員的,自查實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不準參加相應的考試和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晉升;以作弊成績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應予取消,被聘任了職務的,由單位領導予以解聘或降職聘用。 八、對于違反省物價局、財政廳、人事廳關于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收取評審費和專業技術資格等考試收費問題的規定,亂收、多收或層層加收的部門(單位),除令其將多收的部分退給專業技術人員外,應予通報批評。違反規定濫用、亂支或貪污挪用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九、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其主管機關或紀檢機關、監察、人事部門依照本規定和法定程序查處。 十、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人員,可以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政紀處分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方面的處理。
附件:1、報送清單 2、六公開監督卡 3、職稱晉升承諾書 5、資格申報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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